楊老師在超市耗費12528元采辦了8盒“極品”苦丁茶,上海禮盒的材質分類,飲用后感受有頷首暈。經查詢得悉,苦丁茶只是一種普通飲品,底子不具備包裝盒及闡明書中所先容的保健、防備和醫治疾病的成果,且標注的“極品”也是告白法中禁用的絕對化用語。楊老師以為,超市的舉動組成訛詐,故訴請法院判令超市返還購物貨款12528元,補償12528元及誤工費300元、交通費100元。超市辯稱,對涉案商品成果的描寫,僅是茶葉自己的先容,并不是作為產物標識標簽使用,且此先容有權勢巨子的來由和闡明;別的,該商品并未對楊老師造成人身危險,故分歧意雙倍補償。
【法院裁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裁決超市返還貨款并補償喪失;北京包裝公司楊老師返還所購茶葉。裁決后,超市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審理進程中,兩邊經調處志愿告竣協定,超市贊成補償楊老師貨款及喪失總計2.1萬元。楊老師返還在超市所購茶葉。
【狀師評析】
本案是一塊兒消耗訛詐案件。狀師以為,需厘清以下兩個問題:
其一,就超市方而言,涉案商品并未造成楊老師實際人身侵害的環境下,楊老師能否訴請雙倍補償?《中華群眾共和國消耗者權益庇護法》第四十九條劃定,經營者供給商品大概辦事有訛詐舉動的,理當依照消耗者的請求增長補償其遭到的喪失,增長補償的金額為消耗者采辦商品的價款大概擔當辦事的用度的一倍。因而可知,“雙倍補償”的合用條件是經營者有訛詐舉動。連系案情,超市販賣的“極品”苦丁茶,僅為普通飲品,其實不具備其包裝盒及闡明書中所先容的保健、防備和醫治疾病之成果。狀師以為,超市此舉徹底合適《民通定見》第六十八條之劃定,茶葉包裝盒且亦合適工商總局第50號令《訛詐消耗者舉動懲罰法子》第三條第(五)項劃定的,“以子虛的商品闡明、商品尺度、什物樣品等方法販賣商品”之情景。故楊老師雖無實際人身侵害,但超市販賣“極品”苦丁茶的訛詐販賣舉動,根據《消法》第四十九條之劃定,亦可主張雙倍補償。
其二,涉案商品包裝上標注的“極品”是告白法中禁用的絕對化用語。那末禮品包裝盒,楊老師為保護本身正當權益,能否根據《中華群眾共和國告白法》(如下簡稱《告白法》)追求支撐呢?狀師以為,固然經由過程范例告白勾當,進而可以到達庇護消耗者正當權益的目的,但《告白法》更多的是調解告白業主、告白經營著、告白公布者、告白監視辦理構造、告白檢察構造之間的關系。消耗者權益的庇護,其實是范例告白勾當所發生的直接長處。而《消法》因此庇護消耗者權益為直接目的,特別是四十九條“雙倍補償”的賞罰性劃定,不管是對犯警經營者的沖擊力度,仍是對受益消耗者的庇護力度,均為《告白法》所瞠乎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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